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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署自製混帳 涉事者安然退休

【本報訊】除了康文署及律政司,理應熟悉法律程序的法律援助署,原來亦曾自製了一筆涉款逾六十六萬元的糊塗帳,前後纏繞長達十九年,終於昨日獲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將該筆欠款撇帳。而最令人驚訝的是,在事件中涉嫌疏忽的法援署人員,至退休前都沒有受到任何紀律處分。

已過提破產呈請時效 終撇帳

一名因工傷提出僱員補償及普通法損害賠償申索人士,一九九五年八月獲法援署批出法援。翌年七月,區域法院駁回其僱員補償案件,法援須支付五十多萬元訟費。到九八年九月,受助人的普通法損害賠償以一百二十五萬元達成和解,訟費四萬五千多元,法援署理應從和解金額中扣除兩宗案件共五十四萬多元訟費。

可是,負責個案的法援署人員,在九八年十一月至九九年一月發放一百一十二萬元款項時,錯誤地只扣除了約十三萬元。律政司其後展開追討,惜受助人一直沒有還款,法庭遂於九九年五月判受助人連利息須償還近四十二萬元差額,但受助人銀行戶口只有不足五千元。

此後,律政司多次尋人不果,可向法庭提出破產呈請的十二年時效期間,「債仔」又長期不在香港,令律政司無法按要求以面交方式送上償債書向其提出破產呈請;加上他在港沒有物業,到一一年五月,十二年可行動時限屆滿,政府無法再採取行動追討,只得撇除六十六萬多元的債項及利息。

纏繞長達19年 署方認疏忽

法援署同意事件因署方人員疏忽所致,但涉事人員於○四年十二月退休前也沒被紀律處分。該署的解釋是,由於法律上到一一年五月前仍可向「債仔」追數,故在未能確定損失金額及為事件嚴重程度作結論,因而未能確定向該疏忽人員採取何種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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