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需平衡 居民感受 存放者利益

【本報訊】根據當局掌握資料,已知的存在私營骨灰龕場約有一百五十個,納入俗稱表二、即私營骨灰龕資料第二部分的龕場有一百二十多個。以往一般估計未符地契或規劃要求的表二龕場難獲發牌,但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副主席葉國謙稱,審核申請需平衡已存放骨灰人士利益及龕場附近居民感受,不會定義日後將用較鬆還是較緊原則發牌,若龕場已符合所有要求而只違反土地用途,或可透過土地用途規範化申領牌照,意味表二龕場領牌未絕望。

牌照上限10年 可續牌

規管私營龕場條例生效至上月底約四個月期間,當局收到十二宗有關非法售賣龕位投訴,人手編制約有五十多人的私營骨灰安置所事務辦事處正跟進有關投訴。事實上,私營龕場與附近居民一直是龕場營運的最大矛盾點,發牌委員會主席賴黃淑嫻表示,日後收到申請會在委員會網站發出通告,通告同時會張貼於龕場顯眼位讓公眾人士查閱。她強調,公眾絕對有充足時間表達意見,委員會會充分考慮,但不能量化收到多少份反對書,委員會便會否決申請。

龕場牌照將以十年為上限,到期要續牌,葉國謙稱若龕場地契屬短期租約形式或龕場租用他人地方營運,其牌照有效期必定較其租契年期短,確保龕場在牌照有效期間擁有處所使用權。葉國謙不擔心有龕場因明知無法領牌而索性不領牌,因一旦違法,罰則甚重,他又提醒營運者即使結業或被取締,亦有責任妥善處置已存放骨灰,提供最少十二個月時間讓消費者領回先人骨灰,否則最高可被判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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