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由周一起一連六日在北京舉行,內地《國歌法》實施近一個月,「侮辱國歌入刑」正式被提上議程。《刑法修正案(十)(草案)》被提交予常委會審議,草案擬在刑法的「侮辱國旗、國徽罪」中增加一項規定,明確「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常委會今天亦會分組審議有關把《國歌法》納入本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決議案,有份列席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相信,在本地立法時,不會超越本港現有的《國旗及國徽條例》的罰則。
常委會今天將會分組審議的議案包括《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增加一項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另外,常委會昨日說明增加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分別兩個決定草案,今天亦將會分組審議。據內地官媒報道,兩個決定草案的說明,認為《國歌法》屬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基本法》規定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已分別徵詢香港、澳門的基本法委員會以及港澳特區政府,他們均認為將《國歌法》列入兩部《基本法》附件三「符合兩部基本法的規定,是適當的」,而內地《國歌法》頒布後,香港、澳門社會普遍認同這部全國性法律,需要港澳實施。
說明特別指出,近年香港發生了一些「不尊重國歌」事件,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和社會價值底線,「引起包括廣大香港居民在內的全國人民的極大憤慨」;為了有效防止並處理這類行為,按照香港《基本法》規定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就更加具有迫切性和現實重要性」。
若有關把《國歌法》納入本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決議案在周六的全體會議獲通過,預料須經由香港本地立法才實施。有份列席會議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指,該決議案只提到,要在《基本法》附件三增加中國《國歌法》,而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就要求,應及時完成本地立法,全面去落實《國歌法》的各項規定,確保得到切實執行。
另外,該人大又認為,在本地立法時,可參考本港現有的《國旗及國徽條例》的罰則,不覺有超越此例的罰則。另一名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田北辰就認為,《國歌法》的罰則不一定跟隨香港《國旗及國徽條例》最高刑罰的判囚三年。
曾擔任保安局局長的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指,要界定該行為是否犯法不會困難,因為任何牽涉侮辱、踐踏、不尊敬國歌的行為,都可以包括在內,相信不會太過空泛。
法律界議員郭榮鏗就認為,《國歌法》在本地立法時,應該設三個月的公眾諮詢,而按普通法原則,亦須在立法時,清晰定義何謂尊重和侮辱國歌。議員周浩鼎指,現時難以評估完成本地立法的時間,至於以哪種形式討論或諮詢,可以再商討。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希望《國歌法》本地立法時不會出現拉布情況,她指誰拉布阻《國歌法》,誰便愧對立法會議員要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誓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