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保險公司並非簡單地以病人被割一刀或兩刀,來計算一項抑或兩項手術。即使病人身體上兩個部位分開做了兩次手術,保險公司仍然可以「同一傷病」為由,只計算一個手術的賠償費用。保險索償投訴局去年審結一百八十八宗涉及住院或醫療保險的投訴,其中一宗雙膝關節炎病人,七個月內先後住院接受左膝及右膝關節置換手術,保險公司以左右膝情況由同一原因造成為由,把兩次住院當作同一傷病。投訴局經審視後認同保險公司做法,投訴不成立。
香港醫學會委員羅智峯表示,眼科醫生業內約定俗成,為病人做白內障手術前,提醒他們左右眼要相隔最少三個月進行,以免被保險公司當作同一手術。例如病人雙眼均有千度近視,分兩次做白內障手術,先做的一隻眼視光正常,另一隻眼卻保持千度近視,兩眼度數差距嚴重,病人要忍受暈眩三個月。他認為,不應因保險條款影響病人的手術程序。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委員歐之珊解釋,眼睛或膝關節退化一般同時發生,因此當成同一傷病。基於此條款,病人完全康復持續九十天之後,繼發的治療才作新傷病計算。若投保人需要更全面保障,可考慮更高級保單或全保。她認為,不少投保人未必了解保單細節,引起誤會,「保險精神不是令病人辛苦啲,但不要把個人期望當成必然保障,以為隔籬有得保,自己都有得保。」若投保人有疑問,應向保險公司提出覆核,或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由第三方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