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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可派駐軍助港救災治亂

【本報訊】澳門政府昨根據當地《基本法》及《駐軍法》向中央政府提請解放軍入城救災,而本港的《基本法》及《駐軍法》亦有類似條文,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不過,兩地駐軍被派出動時可行使的權力則有所不同,澳門列明「行使與其執行任務相適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相關執法人員的權力」,而本港則是「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權力」。

香港與澳門《基本法》均有條文列明,駐軍不干預當地的地方事務,惟兩地特區政府有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任務完畢 即返駐地

兩地《駐軍法》第三章第十四條則分別解釋駐軍出動細節,駐軍會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派出部隊執行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任務,期間會在特別行政區政府安排下,由兩地駐軍最高指揮官或其他授權的軍官指揮,任務完成後即返回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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