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收黎智英25萬案 控方斥長毛行為失當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涉嫌接受壹傳媒黎智英廿五萬元捐款後,未有向立法會申報,被廉政公署控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梁國雄昨在區域法院否認控罪,案件將於六月五日正式開審。該案昨先在處理法律爭拗,辯方指本案所涉指控屬立法會內部事務,法庭根本無權干預;控方反駁指本案主要指控梁無申報收受黎智英捐款,不屬立會內部事務,不受《特權法》保護。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至本月卅一日就法律爭拗裁決。

被告梁國雄(六十歲)昨日在區域法院就控罪答辯,他否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罪指他身為立法會議員,於二○一二年五月廿二日至去年六月廿三日期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失當行為,即無向立法會申報或披露,或向立法會隱瞞他於一二年五月廿二日,透過Mark Simon從黎智英接受一筆廿五萬元款項。

參與議案辯論涉利益衝突

法官昨應辯方要求,跟控方澄清本案之檢控基礎,控方指梁於一二年收取款項後,至去年都無向立法會申報,更於一四年一月廿二日,參與立法會討論捍衞編輯採訪獨立自主議案並投票,在此之後兩年半,梁繼續故意隱瞞他所收受的廿五萬元。控方指一四年議案與梁收取黎智英款項一事有潛在利益衝突,但梁仍參與討論並投票,從此例子已有檢控基礎。

法官一度質疑若以此邏輯,會上梁的發言即使是對黎或其公司不利,其收款行為是否已嚴重至構成刑事罪行。控方答是,並解釋指會議上梁的發言並非指控基礎,而是梁收款後故意無申報,並以會議佐證其不當行為的嚴重性。

辯方指案涉立會內部事務

辯方則指,案件涉及立法會會議上的辯論內容,辯論是立法會核心事務,屬內部事務,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及《基本法》,應由立會自行處理,法庭無權干預。

不過,控方反駁指本案涉及議員利益申報問題,不屬立法會內部事務,不受《特權法》保護,即使法庭不接納此觀點,控方都會堅持質疑或調查議員的申報問題,不會對議員就立法會核心事務造成不良影響。控方指梁國雄無申報收款,正剝奪了立法會去考慮決定其利益是否影響其參與討論及表決資格的機會。

法官最終就法律爭拗押後裁決,若法官認同辯方的說法,審訊將會終止,但若法官認為法庭有權干預,亦需決定涉案立法會會議紀錄及利益申報表等可否作呈堂證供。

案件編號:DCCC 546/2016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