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倡效海外做法 如強制收購

各地文物保育制度不同,審計署針對保育何東花園個案,就曾建議發展局參考海外做法,改善現行做法。如英國的《1979年古蹟及考古地區法令》,規定國務大臣基於保育目的可強制收購任何古蹟;又如西澳洲,《1997年土地管理法令》規定,當局可取得任何由個人擁有的土地權益,以保存具歷史價值的地方。

台民眾可申暫定古蹟

另外,台灣同樣設有暫定古蹟機制,讓具古蹟價值的建築物,可在最長十二個月的審查時間內,暫被視為古蹟,免於清拆。

台灣師範大學地理學系教授洪致文解釋,當地的機制與本港不同,無論市民或保育團體,均可提交資料,申請把建築物列為暫定古蹟,建築物會即時得到保護,不能拆卸,而申請會交專人審理。

不過,每套制度都有利有弊,洪指出,過去曾有人濫用該個機制,試圖癱瘓系統,故近年加入「初審」作為門檻,卻又被指初審人員欠公信力,部分申請未能「過關」,引起各界討論。他認為本港也可作為參考,提高機制的民眾參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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