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亂判囚 熱血成員上訴待裁決

【本報訊】去年年初一發生的旺角暴亂中,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被指兩度向警員投擲水樽並拒捕,受審後被裁定襲警和拒捕罪成,判囚九個月。現時准保釋的陳昨就其定罪及判刑向高院提出上訴,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陳的理據主要指原審裁判官於裁決時作出錯誤考慮,控方則認為即使裁判官有犯錯,但不影響其不接納陳的證供之裁決。

上訴人陳柏洋(卅一歲)被控於去年二月九日,在彌敦道和奶路臣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光華及拒捕。

稱警方可能認錯人

陳的代表律師指,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指,因上訴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認為陳若是被冤枉,不可能不作出解釋;惟律師指陳有權保持緘默,原審官不可以因陳行使緘默權而裁定他不可信,故定罪不穩妥;又指案發時兵荒馬亂,警方可能認錯人,警員作供時亦未能說出陳當時有否戴眼鏡,可見證供有疑點。

控方則指,原審官考慮了陳運用緘默權而認為他不可信此點的確有錯,但仍有其他證供支持陳的說法不可信。而且,即使警員認不到陳有否戴眼鏡,但亦能從陳的衣着來認出他確是扔樽之人,故裁決並無不妥。

至於判刑方面,上訴一方認為判囚九個月屬過重;控方則指當時現場情況混亂,陳的行為屬挑釁,可能會導致更嚴重後果,判刑並非過高。

案件編號:HCMA 57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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