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未向內地「交人」 港變逃犯天堂

中國內地已跟多個國家就逃犯問題簽訂移交協議,包括一些西方民主國家,反而同屬「一國」之下的香港,回歸近廿年仍未制訂相關安排,一直只有內地當局將在港犯案再潛逃內地的疑犯移交香港,香港從未有將在內地犯案的逃犯移交內地。連同今次空姐藏屍衣櫃案的疑兇,內地當局由二○○○年至今,已將多達一百七十四名逃犯移交香港,比率為一百七十四比零。本港多名政界及法律界人士認為有關情況極不理想,令香港成為內地逃犯的「避風港」,促請兩地政府盡快制訂雙向的移交逃犯安排。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指出,香港與內地一直只是奉行單向逃犯移交,令在內地犯案的疑犯只要能潛逃至香港,便不能繩之於法,隨着中港兩地的經濟及民間的交流日漸頻繁,愈來愈多內地疑犯潛逃到香港以逃避內地刑責,或會影響本港治安,故必須盡快制訂透明、穩定及有系統的法律移交程序。

《基本法》已提供憲制基礎

陳曼琪強調,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已提供了憲制基礎,讓香港能與內地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互相提供協助,律政司應盡快與內地當局商討及簽署協定,清楚說明相關的行政及司法程序。

本身是城大法律學院副教授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自九九年的張子強案後,社會一直有討論有關中港逃犯移交問題,相信大部分市民都不希望香港成為「內地逃犯天堂」。

移交原則不包括政治罪行

對於有人權分子質疑內地司法不公,以及擔心制訂協議後內地會要求香港將異見及維權人士等政治犯移交內地,梁美芬反駁,逃犯移交的概念在國際間已十分普遍,原則上不包括政治罪行,以及要確保逃犯在移交後不會接受死刑,因此是針對涉及謀殺、強姦等刑事罪行的疑犯,港人毋須過分擔心。她認為兩地可以參考國際間對司法協助的原則,制訂出合乎一國兩制的移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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