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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員申律師會撤案底通告

【本報訊】律師行前文員於○六年因涉及不誠實罪行而留有定罪紀錄,惟他有意加入律師行列,並於前年九月去信香港律師會查詢見習律師是否要披露案底,「自爆」曾被定罪的事,更在信中提供個人資料和事件詳情。律師會兩個月後卻發出通告,把他有定罪紀錄一事「唱」通全行。前文員認為律師會此舉違反《罪犯自新條例》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下令律師會撤銷該份通告。法官昨於高院聽取與訟雙方陳詞後,押後決定是否受理此申請。

事主指違私隱條例

申請人獲法庭批准化名做「Y」。Y的律師指,根據《罪犯自新條例》Y已獲「洗底」,律師會不應該將Y的定罪紀錄通告全行;又指Y向律師會提供其個人資料時,已經離開律師業界,其目的只是向律師會查詢;但律師會未經Y同意,便把他的個人資料用作其他目的,不但對Y不公平,而且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案件編號:HCAL 3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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