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官曾提17建議 助智障者作供

【本報訊】張健華獲律政司撤控的風波繼續擴大,多個智障人士家長組織均質疑律政司未有採用高院法官廿二年前提出的十七項協助智障人士作供的建議,即由法庭環境布置、審訊過程及呈堂證供等作出特別安排,例如接納警方向智障人士錄取的錄影供詞為呈堂證供,盡量讓受害人可在舒適環境下出庭作供。有法律界人士指刑事案並無檢控限期,如證人適合出庭,仍可再檢控。

高院法官曾於九四年就協助智障人士出庭作供提出十七項建議,包括將法庭改裝成少年法庭的陳設、盡量安排說廣東話的法官、法官及大律師毋須穿着律師袍及戴假髮,改穿便服等,以營造較輕鬆氣氛。此外,證人作供亦有特別安排,例如運用雙向閉路電視,讓證人可在庭外通過電視聯繫作證、接納警方向弱智人士錄取的錄影供詞為呈堂證供,如審訊須延遲或涉及弱智人士無法承受正常審訊程序,證人可在裁判官面前錄誓章口供等。

大律師:刑事案無檢控限期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律政司理應考慮有關建議,讓智障人士盡量在舒適環境下作供,但刑事訴訟程序列明,證人須接受辯方盤問,故如證人不願作供,亦無法再檢控。但他補充指,律政司是因證人未必適合出庭而暫撤回起訴,待證人適合出庭,仍可再檢控,不存在一案兩審,加上刑事案沒有檢控限期,「控方有權再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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