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前主席黎智英於前年佔中期間,在金鐘佔領區內遭人淋潑動物腐爛內臟及糞便等髒物,被捕三名男子事後被控普通襲擊黎及兩名「佔中糾察」共三罪,案件早前經審訊後昨日在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李紹豪直指黎智英部分證供有疑問,質疑黎是否真的清楚目睹施襲者行為,又指黎向警方錄取的書面供詞與其庭上口供前後不符。因此就涉及襲擊黎的控罪中,裁定首被告罪名不成立,次及第三被告則罪成;惟首被告另涉襲擊兩名糾察的控罪成立,三人收押候判。而次被告求情時稱因不滿黎是佔中運動的始作俑者才犯案。
被告依次是廚師陳國雄(卅歲)、食店東主葉永志(四十四歲)及商人李小龍(四十五歲),三人同被控在前年十一月十二日在金鐘夏慤道西行線襲擊黎智英,葉早已承認襲擊黎的控罪。陳及葉另被控同日同地襲擊郭紹傑,陳另被控同日同地襲擊柯耀林。
涉及襲擊黎的控罪,李官裁決時認為法庭不能完全依賴黎、郭及柯三名事主的證供。黎向警方落口供時堅稱有三名男子向他拋擲五至六袋髒物,但他在法庭接受辯方盤問卻坦認只因見到三名被告逃走,憑推論才假設三人是施襲者。加上法庭 不肯定黎是否真的清楚目睹施襲者,因他在庭上承認臉部被擲中後視力模糊。黎又指遭三男施襲後,其中一人折返再向他擲物,惟這點郭及柯卻沒提及。至於郭及柯事發後因涉嫌在公眾地方打鬥雙雙被捕,李官指二人供詞或有為自己開脫而有失實之嫌,除非有呈堂影片佐證,否則不輕易接納有關供詞。
由李的手機拍到的呈堂片段顯示,案發時一名短髮、穿淺藍色上衣的人向黎擲物,但事實上陳當時是頭髮紮辮、穿黑色上衣;郭在庭上卻認錯片中人藍衣人是陳,因此陳是否曾擲物存在疑點,遂裁定陳襲擊黎的罪名不成立。至於李當時雖沒親自擲物,但官認為李即場拍攝黎的片段,是具襲擊黎的共同意圖,遂裁李襲擊黎罪成。
此外,官亦不同意陳及葉辯稱出於自衞及救同黨,才跟郭及柯有身體接觸,因此裁定陳及葉襲擊郭及柯亦罪成。
辯方之後求情,其中葉的律師指,曾任華籍英兵的葉討厭佔中行動,惟他剛讀大學的兒子卻熱衷參與,葉承認有心預備有關穢物犯案,皆因不滿黎智英是佔中運動的始作俑者,亦想順道找兒子帶回家。李官認為本案有別於「徒手掂一掂事主」的一般襲擊案,判監是合適選擇,現將三名被告收押至五月三日,待索取其背景報告始判刑。
案件編號:ESCC 324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