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司法放縱假難民

司法獨立是世界上普遍承認和確立的憲政和司法原則,在香港更被奉為神聖不可侵犯的金科玉律,可惜近年變質變味,司法獨立儼然淪為司法獨大,許多判決不僅引起極大爭議,而且引發種種亂象。

終審法院年前判決入境處須向一名在港犯案纍纍的南亞裔聲請漢「逐日賠償」合共一萬元,已經不可思議,想不到還有更荒謬的,一名偷渡來港的南亞人被捕後即提出酷刑聲請,獲發行街紙後,竟對扣留三個月期間的衣食住等待遇條件作出投訴並提出訴訟,結果獲判勝訴,法院下令港府須賠償該名南亞人蛇二十一萬元,你說怪不怪?

對於來自貧窮地區的假難民而言,帶着這筆橫財回到家鄉,簡直就是一個「土豪」。難怪南亞人蛇源源不絕,他們偷渡來港除了獲得港府提供各種生活津貼,還獲得司法機構特別眷顧,短短三個月就有二十一萬元收入,不來白不來。

司法機構的判決基於甚麼法律原則,小市民無權置喙,也不敢質疑,因為有頂帽子叫「藐視法庭」,隨時令你吃不了兜着走。問題是,難道司法機構完全不必理會社會利益嗎?司法獨立必須以司法機構的理性化為前提,如果司法裁決不能彰顯法律和正義,這種司法獨立除了添煩添亂,還有甚麼意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