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巴漢挑戰湧現入境處判賠21萬

【本報訊】縱容南亞「假難民」濫用免遣返機制湧港禍港,早前被評為司法「倒米」的裁決再有一例。本報昨日披露,終審法院前年判入境處要向一名犯案纍纍但提出酷刑聲請的巴基斯坦漢,就其報稱被非法拘留「逐日賠償」他合共一萬元,案件備受公眾關注,而同類案件亦湧現。一名偷渡來港的巴漢於被捕後即提出酷刑聲請,扣留三個多月後獲發行街紙,然後一直留港,他後來對扣留期間的衣食住等待遇作出投訴並興訟,區域法院去年初裁定他得直,並參考終院案例下令政府要賠償他多達廿一萬元。

該案原告Abid Safeed,於二○○六年十月四日由內地偷渡來港,即日被警方拘捕時,已表示來港是尋求庇護。他被扣留至翌年一月十八日獲發行街紙。其酷刑聲請在一一年被拒後,港府向他發出遣送離境令,他再以回鄉會有被迫害危險為由申請免遣返,至去年初仍一直留港。原告提出免遣返要求的同時,亦提出民事訴訟,指警務處及入境處扣留他的三個多月期間不人道對待他,包括指囚室過度擠迫、廁所惡臭兼衞生惡劣,他無機會洗澡及四十多天不能換衣服;他又不滿要脫衣搜身,當局無提供穆斯林膳食,以及在運送到不同拘留所時要扣手銬等。

政府承認三個多月扣留非法

此案於前年十至十一月間審理,政府為抗辯,共傳召了十七名不同職級的警方與入境處人員作供,對拘留措施作詳細描述。法官去年一月判決時,指他們的證供可信及有助判案,相反原告於某些範疇含糊其詞,法官更指原告擅於藉制度尋求自己的好處,不過,在前年終院案例下,政府方面承認該三個多月的扣留屬非法,故政府須作賠償。

官裁原告所扣留107日獲賠

法官考慮終院案例和參考○九年另一宗酷刑聲請者被「非法禁錮」的高院案例,兩案五名原告被扣留十日至廿一個半月不等,結果獲賠一萬至十五萬元。法官最後裁定本案原告可就被扣押的一百零七日獲賠十萬元,法官並接納扣手銬和脫衣搜身的投訴成立,判原告可再獲賠償三萬及八萬元,總額達廿一萬元。

消息指,上述終院裁決是首宗牽涉相關損害賠償的終院案例,可能令以往符合裁決所指的「非法拘留」之聲請人,向當局追溯損害賠償;但消息透露,其後基於終院案例而承認賠償責任的案件,至今只有Abid Safeed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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