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看似是個十分簡單的概念;然而,有分析指一部法律究竟是「良法」還是「惡法」,本身經常見仁見智、眾說紛紜的判斷。假如只有「良法」的統治才是法治,那麼法治就成了一個十分不確定的概念,即使嚴格執法也不能稱為「法治」。
老朽原先睇到一頭霧水,都唔係好明「法治」究竟係乜東東芫荽葱!之不過,睇過律政司和法院一條龍「炮製」冤案就突然開竅——男路人被指為一輛停泊在路邊嘅客貨車關上車門,結果惹上官非,被判所謂「干預汽車罪」罪名成立!嚴格執法果然不是法治。
男路人無端端做咗岳飛,以「莫須有」罪名白白坐了六個星期冤獄;坐完冤獄,幸得港大臨床法律教育課程協助,提出新的法律觀點上訴,律政司才發現案件誤判。
有人話香港法治倒退,唔係冇道理o架!大家睇到啦,官字兩個口,捉賊搵唔到贓物,都可以亂咁砌一條罪畀你,甚麼「干預汽車罪」,阿哥,人哋幫手關上車門啫,咁都要羅織罪名打壓無辜市民,法律之公義公正公平何在?堂堂律政司竟然最叻製造現代版竇娥冤?
講真,應捉嘅唔捉,該告的又不告,好似佔領行動嘅主要搞手黑手金主,至今依然逍遙法外,有啲甚至仲要寸嘴咁話自己未被拘捕而感到「羞愧」;你話香港法治係唔係丟人現眼啊!
走筆至此,諗起一則軼事:民國初年,直系軍閥首領曹錕當上總統,卻因內外交困不能施展其總統威風,對手下大發牢騷:你們一定要捧我上台,叫我活受罪!手下都暗笑他是「自己拚着老命要來活受罪」。北洋派元老王士珍因此說:如果要害人,最好是請他當總統。換成今天,應該是:如要害人,最好請他當律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