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外父被迫遷 追業權告婿

好心外父在○八年金融海嘯爆發時,眼見女婿遇上經濟困難,以近二百萬元把自己名下的大埔新興花園單位轉名予對方作周轉之用。惟女婿一直未有支付分毫之餘,近日更發律師信予外父,指要出售該單位還債,聲稱還債後「若有餘款」會給外父卅萬元,更逼現時住在該單位的外父外母遷出「交吉」。面臨財屋兩失的外父遂訴諸法律取回公道,昨入稟高院,聲稱從來沒有意願把該單位送給女婿,現向對方討回業權或約五百四十萬元損失。

原告是外父葉國光,被告是女婿李樹粵。入稟狀指,原告於○八年九月九日以一百九十九萬八千元,把他位於大埔新興花園康誠閣的單位轉名給被告,以協助被告解決財務問題,但被告至今仍未有付款予原告。

被屈做按上按「推薦人」

至今年六月初,被告更以五百四十萬元放售該單位,以償還其五百萬元欠債;被告又聲稱若還債後仍有餘款,會付給原告三十萬元;被告為此更發出律師信,向住在該單位的原告及外母迫遷。

另外,原告並發現,被告在未獲原告的授權下,以原告的名字作為該單位的二按和三按推薦人,原告已為此事報警。

不能接受「有餘款始還」

原告指,被告一直未有支付過該單的款項予原告,現時更出售該單位償還其五百萬元欠債,但只將卅萬元「餘款」給予原告,是完全不能接受。

原告又指,被告應先向家人求助、償還該單位的按揭及把屋契還給原告,但被告均未有這樣做,故原告興訟處理。本報記者昨上門新興花園查訪,但未能接觸到原告。

案件編號:HCA 154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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