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菲要求$1買金鐘領館址

菲律賓外交部長昨入稟高院,民事控告位於金鐘統一中心的菲律賓駐港領事館所在物業之業主,指業主違反雙方於○二年簽署的租賃購買協議,即菲律賓外長在租用上址十二年後,未有讓他行使權利以象徵式一港元購入上址。菲律賓外長遂訴諸法律,要求法庭下令業主,以一港元的價錢把上址轉讓給外長、辦理轉讓手續及向滙豐銀行贖回樓契,以令菲律賓外長成為上址的法律和實質擁有人,並要業主就違約一事作出賠償。

原告是菲律賓外交部長,被告是百營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據公司註冊處資料,被告現時有三名董事,包括施天才、施慧珊和Noble Regal Limited,而被告的兩名股東則分別是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公司Bel Trade International Limited及香港註冊公司Sky Landmark Limited。據資料顯示,上巿公司百營環球資源前主席兼保良局前主席施展望,曾與施天才一同投資物業。

入稟狀指,被告於○二年三月與滙豐銀行簽署了一份按揭及租務協議,根據該協議,金鐘統一中心十四樓的租客會直接交租給滙豐銀行。被告於○二年五月則與原告簽署一份租賃購買協議, 把上址十四樓全層辦公室租給原告,租約由該月開始,為期十二年;協議又指,原告在租約期滿後可行使權利,以一港元向被告購入上址。

業主以租金償還滙豐欠款

據該租約顯示,首年月租是七十萬四千五百元,之後會按滙豐的最優惠利率調整,雙方簽約時,業主即被告,仍欠滙豐銀行七千一百多萬元,租金將用來償還欠款,若租金十二年維持不變,原告十二年期間要支付的總租金合共一億一百萬元。

而據租賃購買協議的規定,原告在租約生效的第五年有權要求提前終止租約;另外,若中、菲斷絕外交關係、香港有戰爭或民眾騷亂、菲律賓駐港領事館人員在香港受到安全威脅時,原告也可要求提前終止租約。原告現指被告違反雙方的租賃購買協議,遂興訟處理。

案件編號:HCA 121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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