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大陸商人來港定居並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後,其家眷亦跟隨來港,但又隨即與商人同赴澳洲。其家眷在來港滿七年後,向入境處申請永久居民身份證,但處方指他們並非視香港為居留地,因此不批准他們的申請。他們遂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入境處決定。原訟庭法官區慶祥聽取申請人及入境處雙方陳詞後,要求申請人代表就案例提交補充資料,之後再押後宣判。
本案兩名申請人王文香及蕭偉源,為商人蕭培山的妻子和兒子。蕭培山在○一年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而兩名申請人則在○三年持單程證來港與他團聚。之後蕭培山前赴澳洲從事礦業生意,兩申請人跟隨往澳洲,蕭偉源亦在當地讀書,兩申請人直至一○年申請永久居民身份證被拒。
他們的代表大律師昨表示,他們分別以照顧家庭和求學赴澳,只是暫時停留,是入境處政策所容許,故不應將他們在澳洲的時間,剔除出他們的留港時間外。不過入境處一方指,他們不但留港時間不足七年,而且其情況足以令處方作出推論,他們根本無意以香港作長久居留地,故拒絕他們的永久居民申請並無犯錯。
案件編號: HCAL 177/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