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獄內竊20元 強姦犯遭覆核罰款1800

【本報訊】因強姦醉娃於三年前被判入獄六年的男囚犯,今年初在石壁監獄服刑期間,遭懲教員搜倉時揭發私藏一張廿元紙幣,他早前在荃灣法院承認盜竊罪被判監兩日,但與原本刑期同期執行。律政司認為法庭判處同期執行等同沒有處罰,遂於昨日提出覆核要求加刑,裁判官經考慮後決定推翻自己早前判決,改判被告罰款一千八百元,但准他在出獄後三個月才繳交罰款。

現年卅一歲的被告麥偉建,於一○年十一月在酒吧結識一名三十一歲女子後,趁對方不勝酒力,駕七人車載她到西環後,在車內向她施暴,被告於一二年被判強姦罪成入獄。今年一月四日晚上七時許,石壁監獄懲教員例行查倉時揭發被告的衫袋有一個信封,內藏一張來歷不明的廿元紙幣。被告聲稱紙幣是在足球場拾獲,並非他人給予。

律政司一方昨申請加刑時指涉案金額雖不多,但被告在監獄內犯案,並把廿元紙幣收藏在信封內,圖掩飾罪行。同時,被告無視監獄的守則,有潛在風險擾亂監獄的秩序,或會以廿元紙幣賄賂懲教員。

原判監兩日 同期執行

惟裁判官不接納上述理據,指被告沒有利用監獄的漏洞犯案,亦未有證據顯示他將如何使用該張廿元紙幣。而同類案件一般判處罰款,認為判監兩日算是過重。不過,裁判官同意若判處監禁但同期執行,會予人被告逃過刑罰的印象,遂決定改判罰款。

案件編號:TWCC 19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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