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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周星馳未賣屋 于文鳳追佣失敗

【本報訊】藝人周星馳被前女友于文鳳興訟追討物業投資佣金尾數的案件,于早前向高院申請修改其申索書,以便可繼續透過訴訟向周追討佣金。惟高院昨指出,按兩人的協議,周星馳在投資賺錢後才要分佣給于,但周尚未出售涉案的山頂普樂道獨立屋,故暫時仍不用支付佣金給于,故駁回于的申請,並要于支付訟費。

指周承諾獲利才分佣

原告于文鳳聲稱,她和被告周星馳之間有合約,她向周提供投資建議,周除答應每月給她酬金外,更口頭同意,若投資成功,會把除稅後盈利的一成分給她作佣金。周在于的建議下,與胡亮明合作投資發展普樂道天比高地段,並分得其中一間獨立屋。周于兩人分手後,于向周追討該項投資的佣金,但周只付了一千萬元給她,她遂興訟追討佣金尾數。

案件編號:HCA 158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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