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審訊後,高院昨頒下判詞裁定王大為敗訴,指王賜豪適合擔任遺產執行人,毋須撤換。
被指無向原告交代
三名原告是王仲銘兒子王達倫、女兒王靄倫及長孫兼同珍集團董事總經理王大為;四名被告是王仲銘兒子兼同珍集團總裁王賜豪、女兒王曼霞、二人的母親張兆豐及已故的同珍集團老僱員陳柳江(譯音)。
法官在判詞指,可能有人認為王賜豪不夠盡力管理遺產,但至今遺產並無任何損失,而且他並非沒有清楚交代遺產如何使用及沒有安排分產,只是較遲處理、及沒有向原告一方交代罷了。法官又指,即使與訟雙方有敵意,並不代表王賜豪沒有盡執行人的責任,故認為現時毋需撤換執行人。
案件編號:HCMP 239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