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張五常拗訟費蝕多堂

經濟學者張五常幕後操控的古董店,就一幅於○七年在該店失竊的陳逸飛名畫《水鄉》,興訟向一間畫廊索償。高院法官於三個月前准許被告畫廊修改抗辯書,並下令原告支付三分之二訟費給被告。惟原告指不明白法官的訟費判令,於上星期要求法官特別開庭聆訊解釋,更在該聆訊中提出其見解,聲稱只須支付三分之一訟費給被告。法官昨指原告的說法毫無理據,下令原告就該次特別聆訊再支付訟費給被告。

原告西岸國際有限公司經營位於中環的古董店「蒲公英金石畫廊」,屬張五常已故母親遺下的生意,被告則是潔思畫廊有限公司。原告的女僱員曾卓詩於二○○七年偷去原告數幅名畫,包括一幅陳逸飛作品《水鄉》,曾卓詩的丈夫楊惠明其後把四幅畫賣給被告。原告已取回其中三幅名畫,惟被告去年打算把當年從楊惠明買入的《水鄉》還給原告時,原告卻否認該畫是其失竊的《水鄉》,被告因此要求修改抗辯書,收回之前承認曾處理失竊的《水鄉》之說法。

高院法官三個月前批准被告修改抗辯書,並下令原告支付三分之二訟費給被告。不過,原告認為,該訟費判令除要原告支付三分之二訟費給被告,亦暗示被告要付三分之一的訟費給原告,兩者互相抵銷後,原告只須付三分之一的訟費給被告便足夠。原告上星期更要求法官特別開庭聆訊,向法官提出該見解,法官當時已在庭上說:「如(原告)不滿我這個愚笨法官訟費判令,可直接上訴。」

官指訟費判令簡單易明

法官昨頒發判決書,指該訟費判令用語簡單易明,法庭判一名或多名訴訟人可得到部分訟費,情況普遍,而原告和被告早前合共向法庭提出了三項申請,被告在其中兩項獲勝,法庭因此判原告要支付三分之二的訟費給被告。法官指該訟費判令本應不難理解,但可惜原告卻明顯地不能理解;該訟費判令根本沒有判原告可得到任何訟費,直指原告的說法毫無理據。法官最後拒絕更改該訟費判令,即繼續要原告支付三分之二訟費給被告,更下令原告就上星期進行的特別聆訊支付訟費給被告。

案件編號:HCA 163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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