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三胞胎性侵案 控辯爭拗性能力

【本報訊】十九歲青年被指自十一歲起的三年內、涉多次性侵犯比他細一歲的三胞胎妹妹一案,控辯雙方昨於高院作結案陳詞。辯方質疑指,以被告當時年紀,並無足夠性能力進行事主所指的多次性行為,辯方又指三名事主出於妒忌而誣衊,更指人會因妒忌而做出很多不合常理的事,並欲引用《聖經》中《創世紀》第四章的故事支持說法,惟法官以不合適為由阻止他引用《聖經》。控方則指,如事主要誣告被告,毋須在把事件告知社工後多年才決定報警。

指被告一年內每周數次

被告被控在二○○五至○七年底七度在家中非禮妹妹X、Y及Z,以及於○八年中一次企圖強姦Z。辯方律師指被告被指最初犯案時只有十一歲,控方證供卻形容被告像小色魔,且性成熟程度與成年人相若,辯方質疑被告當時的性能力是否可連續進行多次性行為;女社工作供指三姐妹曾稱平均一周遭被告性侵犯四至五次,且持續一年,辯方認為以被告當時年紀是無可能做到。辯方又指眾事主指控的性侵犯直至○八年結束,但當時被告已變得更成熟,性需求應更大,如性侵犯指控屬實,何以被告會突然停止性侵犯。

控方陳詞則指,如事主確妒忌被告得到父母愛錫,要抹黑被告及改變現況,便不會在告知社工被性侵後的三年間,以及在離家出走後仍不肯報警,直至數月後才決定報警,案件下周二續審。

案件編號:HCCC 38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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