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國威漏報選舉開支34萬

【本報訊】新民主同盟范國威去年九月循立法會新界東地區直選選舉,以尾席進入立法會,事隔一年多後選舉開支申報仍有「漏報」。范國威及其參選名單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指原先自訂開支為六十萬,其後漏報共三十四萬元,佔報稱選舉開支的超過一半,令總開支增加至九十四萬元,要求法庭就選舉開支豁免。法官指由於涉及的選舉開支金額龐大,加上不想開極壞先例,將案件押後至下月再處理。

落選對手質疑有刻意成分

高院昨日處理范國威及其團隊要求選舉開支豁免申請。范國威的代表律師指,范國威及其團隊一開始「打定輸數」,不想欠下「一屁股債」,故自訂范本人選舉開支為六十萬元,但直至選舉投票前兩周,民調顯示范國威有機會勝出,因此決定加大宣傳力度,包括增聘人手派傳單並於報章及的士上刊登廣告,不過並沒有在申報表上作任何更改。

范的代表律師解釋,當時負責處理申報開支的職員經驗尚淺,加上過於忙碌因而未在限期前作修改。范國威在庭外聲稱漏報開支是無心之失,又指以後不會這樣做。

去年選舉僅以四千票之差落敗的西貢區議員方國珊,接受查詢時批評范國威漏報開支之多,相信是有刻意成分,又質疑他以人手不足作辯解不合理︰「(參選)名單有九個人,點會少人?」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法庭會考慮漏報是否涉及無心之失,若是明知故犯就不會接受。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A及40條,選舉開支不可超過選舉申報書附表的限額,否則屬於錯誤或虛假陳述,如法庭不接納選舉開支豁免申請,如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判罰款廿萬元及監禁三年,循公訴程序審訊則可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案件編號:HCMP 108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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