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吳國成獲釋後在庭外強烈質疑控方取證手法,聲言「一哥要睇住班細」。事實上,調查人員在本案分析證據的手法似有頗為粗疏之嫌,根據控方透露,女事主事發後即日報警,警方隨即派出多輛衝鋒車帶同女事主在案發現場附近兜截找尋疑兇,但當時一無所獲。直至十日後,警方才「鎖定」吳為疑犯將他拘捕,吳當時已表明,案發日凌晨三時他將的士停泊在朗屏西鐵站對出的士站,之後再無駕車,案件跟他無關。調查警員則供稱,他之所以鎖定吳租用之的士涉案,是分析多段街頭閉路電視片段推斷出的「結果」。有關片段前日在庭上播放,影像十分模糊,而各片段中均同時出現多架的士穿插。
負責調查「緝兇」的警員前日出庭作供,他專責搜集事主登上肇事的士一帶的街頭閉路電視片段作分析,分析片段主要有三段。包括片段一,元朗嘉城廣場的閉路電視片段,內容攝於凌晨近三時,一名打扮跟事主相似的女子背向鏡頭向麥當勞餐廳前行。片段二同樣是上述位置,攝於凌晨三時零五分,一輛右下方擋風玻璃貼上紙張之的士出現在教育路。警員就在此時鎖定涉案的士有兩大特徵,包括右車門沒有「石油汽」貼紙、以及車廂後座擋風玻璃貼上紙張。
直至第三段片段,為元朗橫洲德業街中國石化油站的閉路電視片段,攝於約凌晨四時半,片中發現一輛有上述「兩大特徵」之的士出現,再見到司機外表跟事主所形容的外貌相似,而鎖定目標,該的士就是吳所租用之的士,因而揪出租用該車任夜更司機的吳為疑兇將之拘捕。不過,警員其實是依靠事主概括描述案發經過時間,作出推斷而檢視上述各時段的片段以尋找疑匪。法官亦表示,事主對案發經歷時間的「感受」,可能因受驚而扭曲,無奈警方以此作為緝兇依據。
另外,警方事後分別從女事主、吳國成及其租用之的士車廂內搜集DNA樣本,然而化驗結果完全不能證實事主與吳和的士曾有任何接觸。再者,事主三次跟警方錄口供時,形容疑犯的外貌均有出入,首次只供稱疑犯約四十歲、長黑髮、身高一點六五米,第二次卻加入略胖的特徵,至第三次錄口供,事主再指出疑犯當時身穿背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