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嬰不斷罪成可囚十年

【本報訊】教堂棄嬰有如陳年電影橋段,未料現今社會竟發生真人真事。事實上,近年棄嬰案時有發生,去年八月十八日,因耳朵先天缺陷的滿月男嬰,被人藏在手提旅行袋內,夾帶寫上出生日期的紙條及三百多元利是,以及嬰兒用品,遺棄於屯門碼頭公廁廁格,被六旬清潔女工揭發,懷疑男嬰被人由內地帶來香港,望有港人或政府部門收留。

危害兒童生命

同年六月廿四日,一名九個月大男嬰,以毛氈包裹棄於大埔吐露港公路一條橋底小徑草叢,被途人發現,警員到場發現男嬰身上只有一張寫有疑是出生日期的字條,現場常有野狗群出沒搵食,嬰兒隨時被野狗叼走。同年四月廿六日,一名約八至九個月大女嬰,遭遺棄在天水圍公園涼亭內,幸被保安員及時發現。

根據法例,任何人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兩歲的兒童,以致該兒童的生命受危害等,循公訴定罪,可判處監禁十年,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三年。遺棄嬰兒亦可能被控虐兒,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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