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避碰規則 悲劇必消失

【本報訊】英國海事專家Captain Pryke之所以說南丫島撞船事故緣於人為錯誤,是因為海泰號及南丫IV的船長及船員,分別違反了全球通用的《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下稱「避碰規則」)至少六條及三條守則,在船速、雷達使用、改變駕駛方向等方面連環犯錯。該規則對於海上航行的方式及態度均有嚴格規定,若當日兩船船長有依規則駕駛,一早就可輕易解決航道相遇問題,撞船悲劇根本不會發生。

未善用雷達 無及早應變

「避碰規則」第七條規定,每艘船需盡一切可用方法確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險,裝有雷達設備時必須正確使用,但兩船船長明顯未有充分留意雷達系統,沒發現有另一艘船正迎面駛來;兩船未有及早應變作出避碰行動,亦違反「避碰規則」第八條,條例規定,船員應作出果斷及時的轉向或調速,而且轉變幅度要大,讓對方船隻用肉眼及雷達均能察覺得到。不過,Captain Pryke認為南丫IV當時位處石角咀一帶,附近的石塊可能影響其右轉幅度。

第十四條更進一步規定,當兩艘機動船在接近相對的航向上有碰撞及相遇的危險,即使只屬懷疑情況,各船都必須向右轉,讓對方可從左邊駛過,海泰號當時明顯違規,海泰號亦未有用一切可用的方法隨時保持適當瞭望,違反了「避碰規則」第五條。

專家報告又指,兩船皆未有使用響號及閃燈警告訊號系統,「避碰規則」卅四條訂明,船隻在轉向時,須使用特定次數燈號或響號顯示,例如要向右轉,須響號或閃燈一下,海泰號在臨近相撞時左轉固然沒任何表示,南丫IV的船長雖有右轉,但就沒有在危急關頭以短促鳴笛或急促閃燈五次,向對方船隻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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