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霸佔私地逾十二年即可申請逆權侵佔,○六年終審法院便裁定一名女子居於恒基地產大埔滘園一幅十二萬平方呎土地五十多年勝訴,令人關注業權的保障。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逆權管有小組委員會昨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引入業權註冊制度及「十加二年期」方案,即霸地者連續佔地十年後,有權註冊業權,但同時須通知業主,如業主在兩年內不反對或理據不足,霸地者才可申請註冊為業主,結果交由審裁官裁決。
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景生稱,現時的土地註冊屬「契約註冊」,即業權由誰人管有而定,故霸地者可根據《時效條例》,向法庭證明已佔用某土地十二年,便可逆權侵佔。港府於○六年要求法改會就逆權管有問題進行檢討,小組委員昨提出八項建議,包括引入業權註冊制度,完成註冊者便可擁有業權;提出逆權侵佔的年期由十二年變「十加二年期」,即霸地十年如欲申請註冊擁有該地業權,必須通知原業主,如業主於兩年內不反對,霸地者便可提出第二次申請,再交由法庭決定。
陳景生表示,「十加二年期」可更保障原業主,「有啲業主好多土地,唔係多就要畀人偷,要日日去巡住。」他又指,新界地界問題較市區土地嚴重及普遍,部分土地被霸佔或因地界不清晰,故建議政府應作全面規劃,但若要全面重新測量於行政上不可行,冀當局在完成修訂《土地業權條例》時能一併解決。資料顯示,立法會其實早於○四年已通過該例,但因土地界線等問題仍未解決,故港府現仍在檢討修訂該例。
根據該會建議,部分情況下即使原業主反對,霸地者仍可逆權管有土地。該會委員殷志明稱,倘若地界本身有問題,「例如霸地者係業主嘅鄰居,係唔知情又合理地霸多咗地」,業主反對亦無效。○二年至一一年期間,新界有九十三宗逆權侵佔案,而市區則有卅三宗。
另外,該會又建議通過新例,將承按人(如銀行)向按揭人收回業權時,其時效期應訂明在按揭人不履行責任當日(通常指不供款日期)計起,亦建議廢除《1980年時效法令》內有關要求霸地人用地方法須與原業主不同才可申請逆權管有的「隱含特許」原則。文件的諮詢期截至明年三月十五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