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自己人查自己人」漏報「無大害」

【本報訊】立法會利益申報制度規定,議員持股量超過百分之一的公司,以及任何可獲得金錢利益的土地或物業,均須在《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登記,以便市民監察他們的投票和行為有否利益衝突。惟該制度只規管現任議員在現屆會期的行為,不可追究前任議員或現任議員過往的漏報醜聞,在現時立會會期已完結的「空窗期」更是「無王管」。若何俊仁及李永達成功連任,並在十月上任後重新申報有關股份及物業利益,便不會受到制裁。

申報非法規 只靠誠信

議員需申報利益本身並無法律規定,只憑藉他們的誠信及立法會《議事規則》行事。《議事規則》第83條規定,議員須於《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登記其本人、連同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代表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有、而持股量超過已發行股本百分之一的公司股份,不論他們有否收取股息或薪金。

有關登記表格進一步註明,議員須登記所有控制權超過五成、或可從中獲得任何金錢利益的非自住土地及物業。故即使何俊仁及李永達均非持有恒利物業的公司大股東,但若果該物業有收取租金,兩人亦理應申報。

如有議員被投訴漏報利益,會交由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處理,但由於委員會是由各黨派代表組成,可說「自己人查自己人」,過往多宗投訴若非不了了之,便是從輕發落,集體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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