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革職五警向警隊索償遭剔除

【本報訊】終審法院○九年在「林少寶案」裁定,警隊禁止被指違紀警員聘請律師出席紀律聆訊的規定屬於違憲。此判決後,有五名被裁定違紀遭飭令提早退休的警察,指警隊違反僱傭合約,入稟提出民事索償。不過高院原訟庭昨日裁定,因五人的個案以前已由法庭以司法覆核方式審理過,因此根據「一事不能兩審」原則,現在不能再提申索。法庭因此應律政司要求,將五人的申索剔除。

五原告何建民、黎應安、吳世興、梁福華及胡忠義(除何建民外、其餘姓名為譯音),在二○一○及一一年分別入稟,向警務處處長(由律政司司長代理)索償。律政司方面以相同理據,申請剔除他們的申索,原訟庭遂將五案合併,在兩周前一同審理,延至昨日以書面判決。

高院:一事不能兩審

主審暫委法官辛達誠在判詞中表示,接納五名原告提出,政府作為僱主,有責任在聘用僱員時遵守法律,故他們指警隊在進行紀律聆訊時違反僱傭合約,是可供爭拗的訴訟因由。不過法官同時認為,五原告的申索,並不能違反「一事不能兩審」原則。他們以前已就紀律聆訊結果,申請司法覆核,結果被判敗訴。

事後終院雖然推翻原有法律原則,終院亦表明,訴訟人士在敗訴後,法律原則事後被推翻,並不代表有權翻案。由於此點已被終院確認,原訟庭必須跟隨,故法官決定將五原告的申索剔除。

案件編號: HCMP 381/10、HCA 408、508/10及429、176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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