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長應審批及盡可能縮減代表團人數。
*部長須確信其所作安排可向公眾辯明理據。
*部門至少每季一次公布部長外訪詳情。
*每次考慮外訪前應尋求其他溝通方法,如電話會議和視像會議。
*省政府首長要求部長審批海外出訪時嚴守節約原則。
*外訪實屬必要,並可為新南威爾斯省帶來可觀裨益。
*部長須在自己或下屬外訪回國後28天內,公布外訪資料。
*2003年訂立新政策規定,強制公布某些官員的外訪和款待開支。
*部長須在網站按季上載外訪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