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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婚外情狎女生 教師社服

【本報訊】新婚中學男教師與十四歲女生發生婚外情,並帶女生回家摸胸及要女生替他手淫,男教師早前在觀塘法院承認非禮及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裁判官指罪行極之嚴重理應判監,考慮被告背景良好勇於承認錯誤及獲家人和妻子支持,加上應無法再執教鞭,遂輕判他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並強調此乃艱難的決定,若被告違反命令必被判監。

14歲事主態度曖昧

廿七歲被告梁文傑,承認今年五月十六日於將軍澳家中侵犯十四歲讀中三的女事主X。

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身為教師侵犯學生,屬違反誠信行為,若事主的年齡是十三歲以下,案件有機會轉到區域法院審理,被告亦可被判兩年以上的監禁,故在極特殊及極艱難情況下才會考慮判被告社服令。

裁判官續指出,因案情顯示事主本身亦態度曖昧,起初更向校方否認其事,反而是被告承認罪行沒有抵賴才揭發事件,被捕後亦向親友交代一切,相信他會矢志改過,姑且給予機會,強調絕非姑息此類罪行。 案件編號:KTCC 273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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