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漢鳴(四十二歲),被控於○九年六月十五日以虛假的「明記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收據副本,意圖令泰加保險有限公司接受為真文書;另他亦被控同年七月十四日使用該收據的虛假正本。惟法庭認為被告既將索償事宜全委託保險公司處理,因此他可能對單據出現問題全不知情,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八年四月駕駛私家車與的士發生交通意外,之後透過保險公司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的士司機索償維修費。惟聆訊期間,的士司機的保險代理發現,被告所呈交的維修單據副本上的公司印章及簽名,似是貼在單上,遂要求被告交正本,但正本的單號竟與副本不同。
案件編號:ESCC 188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