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應游說苦主作證

現有法例規定,所有僱主必須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法律界人士梁永鏗指出,勞工保險可保障僱員獲取工傷賠償(包括工傷病假津貼和永久性傷殘補償)及僱主疏忽責任賠償,倘有僱主坦承未有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勞工處應盡力游說苦主擔當證人,以助舉證。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表示,僱員因工受傷造成的傷殘情況可能很嚴重,可按僱員年齡、每月收入及喪失工作能力百分率等因素計算賠償額,最高補償金額可達二百萬元。僱主未必有能力支付,故必須購買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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