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良僱主拖欠工傷病假津貼,勞工處跟進卻大歎慢板!有打工仔因工受傷,揭發僱主違規未有購買勞工保險,事後更被拖欠工傷病假津貼,勞工處接獲求助後,僅囑當事人「等完七日又十四日」,即使僱主表明將結束經營,勞工處仍未有採取行動。立法會議員狠批勞工處跟進不力,促盡快檢討處理工傷索償程序及速度,保障打工仔權益。
曾先生原任職貨櫃車司機,去年五月在工作期間意外遭拖架撞倒身受重傷,需留院治理近三周,至今仍未痊愈。然而,受傷後曾發現僱主遲遲未向勞工處呈報工傷意外,追問下揭發僱主違規未有購買勞工保險。曾隨即向勞工處求助,始獲僱主每月賠償工傷病假津貼約一萬四千元。
不過,今年四月曾未如常獲發放工傷病假津貼,查詢後僱主直言公司即將結業,「仲話明唔會再出工傷畀我」。曾遂向勞工處投訴,豈料職員卻指一般工資期須等候七日,如仍未獲發放當局才予受理。可是,七天後曾先生又再獲指示須再多等十四天,「等完又等,已經同勞工處職員講咗間公司會隨時執笠,係咪要我等到間公司清埋盤?」在曾先生多番追問下,勞工處職員僅稱已發信警告其僱主,不滿該處有縱容違規僱主之嫌。
勞工處發言人承認,有關僱主去年已向該處坦承未按法例規定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勞工視察科曾邀請曾先生就事件當控方證人,惟曾當時表示與僱主關係良好且獲支付工傷病假津貼,故不擬擔當證人。
及至今年四月中,曾指僱主停止支付工傷病假津貼後,勞工處已即時向有關僱主發信警告,並要求於十四日內提出合理辯解,以便進行刑事調查。無論要求僱主或僱員回覆,在現有行政安排下,勞工處一般均給予十四日時間。
「乜嘢叫合理回應時間,唔通打工仔就唔使食飯?」立法會勞工界議員潘佩璆不滿勞工處處理緩慢,未能急市民所急。潘指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及發放工傷病假津貼乃僱主責任,勞工處對違規僱主絕不能手軟,「僱主都認咗違規,勞工處明明係執法部門,點可以唔做嘢?」
職工盟組織幹事吳冠君直指勞工處在上述事件中的做法令人費解,認為僱主倘接獲警告信後仍未支付工傷病假貼津,當局應即時檢控,以對打工族提供應有保障。
記者:徐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