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和優良傳統,司法獨立則是法治關鍵環節。司法獨立其實包含兩方面涵義:一方面是上司、行政部門、輿論等不能干預法庭審判;反過來法庭、法官等也必須遵守分際,自我克制,不能以為自己萬能而干預行政、立法範疇的職權,否則就是「過猶不及」。
港珠澳大橋是今年三月由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十二五規劃綱要》的國家工程,立項之前國務院已批准了對珠江口一帶環保評估;而香港段工程的環保評估及工程審批,百分之百是行政權限。環保署為港珠澳大橋工程所做的環評報告,依足現有環評法例、技術備忘錄和研究概要去分析,跟足既有程式,結論是所有項目都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政府根本沒有違反當中的哪一條、哪一款。
眾所周知,法治精神之一是「有法必依」,在《環評條例》未修改之前,依足條例批出工程純屬行政範圍,不應受到超出現行法例的主觀「新演繹」、「新概念」的掣肘。
必須指出,由始至終操縱官司的政客訟棍,一貫仇視中央憲制權力:人大釋法,它抗拒;二十三條立法,它反對;違法違憲的「五區公投,全民起義」、「解放香港」,它策劃;與內地銜接的高鐵建設,它另搞一套;國家「十二五規劃」,它誣指香港「被規劃」、「被吞併」。由這樣一班訟棍上下其手,狙擊國家工程港珠澳大橋,濫用司法程序不容抵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