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梅媽敗訴 繳基金答辯人訟費

【本報訊】已故樂壇天后梅艷芳的遺產案,終審法院早前已一錘定音,繼續維持梅媽覃美金敗訴的判決,終院昨日下達判詞解釋,再次指梅媽所提的理據是沒有勝訴的可能,故駁回她的終審上訴;法庭原想要她支付所有答辯人的訟費,但考慮到最終亦可能由遺產中撥款,故下令她只需繳付涉及信託基金一方答辯人的訟費。

法官在判詞指上訴人梅媽早前的上訴理據,指稱辦理遺產信託職員疑有合謀之嫌,又想提新證供,指梅艷芳在過身前已與兄長修好等,終院均認為沒有勝訴的可能。

承擔全費影響收入

另外,法官雖認為梅媽的申請屬敵意訴訟,原想要她支付所有訟費,但考慮她現只靠每月從遺產支取的十二萬元作為生活費,要她承擔全部訟費並不實際,若由遺產支付,又必然會影響梅媽的收入,從而令梅艷芳期望母親可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遺願無法達成。

但若要眾答辯人因而無法取得訟費,也實在不公。故法官下令梅媽須繳付屬信託基金一方的答辯人之訟費,另外兩名答辯人妙境佛學會及劉培基的訟費,則按共同基金標準評定方式計算,若梅媽無法支付,則由遺產負責。

案件編號:FACV 1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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