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繼子女非後嗣無繼承權

究竟繼子女有否資格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十多年來法庭一直沒有定論,令遺產承辦處在處理有關繼承申請時出現困難。高等法院今年三月,就四宗處境相類的案件一次過審理,法官昨日判決時,認為應根據法例字面解釋;裁定繼子女並不屬法例描述「後嗣」,因此並無繼承權。法官又指無法每宗個案都去推測去世繼父母的意願,故縱使有些個案的當事人處境值得同情,亦只能按法例條文斷案。

法官昨判決時,揀選其中一宗作代表案例來闡述判決理據。該案原告凌綺琚的父親在妻子去世九年後,娶了女子張芳做填房,成為原告的繼母。

繼母在二○○一年去世時無立遺囑,原告申請承辦對方遺產,由於繼母無親生子女或其他親屬,如法庭判原告及其兄弟姊妹無繼承權,其遺產便會成為「無主財產」將歸政府所有,因此律政司亦參與今次訴訟。

引起繼承權爭拗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無遺囑者去世時如無配偶但有「後嗣」,遺產便歸後嗣所有。故此,案中爭拗點便是繼子女是否屬「後嗣」。

兩條文涉歧視 95年廢除

在九五年前,條例有規定後嗣包括丈夫或妻子的子女,及繼子女有權繼承繼母遺產,但不能繼承繼父遺產,但因這兩條文均涉及歧視,於九五年被廢除,自此繼子女的繼承地位便懸而未決。

法官昨判決指,解釋法律時應先根據法例字眼去判斷,原因是感情好壞難有標準,由法庭定奪只會挑起更多爭拗;而按字面解釋「後嗣」是指由死者所出的後代,因此繼子女並不屬此列。

法官續指,法律只能就常見情況,定下一般性的分產規則,他明白這樣必定會令某些個案的當事人失望,但在死者無透過遺囑顯示意願下,這實屬無可避免。惟法官亦指,就算遺產歸政府所有,家人亦可根據法例規定,要求政府撥出部分遺產以供養親人。

案件編號: HCAP 4/2010, HCAG 4666/2005, 9435/2009, 5436/2003, HCEA 4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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