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城市大學入稟高等法院,控告一間名為「城市大學教育集團」的公司,用上「城市大學」的字眼作為公司名字及商標,令外界混淆,誤以為該集團與城大有關,要求法院頒令禁止該公司再使用「城市大學」等字眼,昨獲法庭接納。
原告香港城市大學,被告城市大學教育集團(香港)有限公司。被告昨日缺席聆訊,原告以被告欠缺狀書為由申請法庭判決,法官即時頒令禁止被告繼續使用該名字及有關商標。
入稟狀指,原告香港城市大學於一九八四年成立,前身為城市理工學院,九四年升格為大學,其名字廣為大眾所知,而被告城市大學教育集團(香港)有限公司於○八年四月成立,於中環南豐大廈經營業務。
原告指,被告使用與原告相近的中文及英文公司名稱,名字中包括了「城市大學」的字眼,構成影射及混淆視聽,令公眾以為被告公司提供的服務屬於原告、與原告有關或獲得原告授權,故尋求高院頒發禁制令,阻止被告繼續使用該名字及有關商標。
案件編號:HCA33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