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判停車場收月租涉違規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六十五個停車場,提供約二千個時租車位,但有康文署轄下的外判停車場被指違反合約,涉嫌違規提供月租車位服務。法律界人士提醒車主,繳付月費租用該類車位,分分鐘無法追討損失。

根據外判停車場的合約規定,停車場一律要以時租形式收費。記者日前佯裝車主到多個康文署停車場查證,發現新界區有兩個運動場館的外判停車場,可以月租八百至九百元租用車位。其中一個停車場的職員直指,一般只向熟客租出月租車位,故一直沒被康文署發現。

懷疑違規的外判停車場經理解釋,事件屬誤會,發出單據是為了方便車主報數,而非將車位以月租出租。康文署發言人指出,在巡察中並無發現有外判停車場以月租形式出租車位。

法律界人士鄧達明表示,市民以月租租用該類時租車位,雖不構成刑事罪行,但由於外判公司違規在先,康文署有權即時終止合約,屆時繳付了月租的車主可能無法追回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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