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自己是否富有人情味,但我可以肯定,我絕對不喜歡跟一些沒人情味的人做朋友。
法律也不外乎人情,法官即使面對犯了法的人,也會給他一個機會,聽聽代表律師如何為他求情。
雖然我甚少在辦公室上班的經驗,但也曾經試過在工作上犯錯,除非上司是「玩」針對,要不多數都會先聽聽犯錯的理由,才決定是否作出懲罰。
至於讀書時代,我有一個深刻的經驗,便是老師把我召到教員室去,問我為甚麼某份論文寫得那麼差,我解釋是因為那時我同時要兼顧多方面的不同工作,她最終沒有因為我的錯誤而給予不合格。
很明白,如果每個人都恃着人情味這三個字不守規矩的話,這個世界也許會大亂,所以像我如此不懂自律的人,是只適合在法治社會生活,而不該到有規律的辦公室上班去。
至於交朋友,我也感到只適合跟懂得人情味的人來往,因為我這個人的壞習慣實在太多了,絕對需要朋友的人情味包容我的過錯。
單是以遲到為例,要是跟些無法容忍別人遲到的人做朋友,恐怕別人跟我絕交一萬次,我也改不了這壞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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