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出狂賢:歌之拉布

昨天談到縮短版權保護年限的想法。又以流行曲為例,現在的保護年期是作者在生時間加死後的50年,即在這時段內,任何對作品的版權使用,也須得其作者(或其後人)的同意,但時限過後,作品便會落入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供人免費使用。

這保護年期的原意是令創作人完成作品後,在該時限內可享回報,讓他們有誘因繼續創作。但按此邏輯,年限真的需要這麼長?當然廣東歌的流通量,難與英文歌世界性的流通量相比;再紅的歌所產生的版稅,也難以養活作者,更遑論後人?但既然一首廣東歌在面世一段時間後(如20年),產生的版稅可能少得可憐,有等於無,那何不開放版權,由它落入公共領域?

應如何劃定界線?為何是20年而不是40年?為何外語歌可以保護久一點,廣東歌則較短?這難保某創作人能作出如《Happy Birthday》般流行的作品,版稅夠食兩世,創作人為何要自毀這「打跛腳都唔憂」的中獎機會?

又從「鼓勵創意」的角度看,保護年期愈長,是否真的有利創意?試想有創作人作了首熱爆作品後,幾世無憂,從此不再創作,每天只管吃喝玩樂,即使閒來技癢創作,功力也有所退化,那又是禍是福?有時創作人的處境愈窘迫,其作品的味道愈濃,震撼力愈大,太好的環境反而不利創作。但對創作人的保護愈大,他們自由度亦愈大,毋須為生計做出違心的作品,亦不用賣權貴的帳,這樣看來,擴大保護又彷彿是好。

如此種種,全都可以討論,重點是開討論的話匣子和風氣。只顧保障版權而不反思背後的歷史和理念,只會令之等同不斷開徵費之門和神憎鬼厭的名詞。

電郵:adriancpy2@gmail.com

創作人及唱片監製

周博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