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筆陣:併購損股東利益 董事須問責

證監會兩年前曾發出「有關董事在企業交易估值方面的責任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在考慮收購或出售項目的時候遵守相關指引。

該會於七月初發出聲明,提醒董事及其顧問在評估或批准,收購或出售某家公司或某項業務時,需要履行其董事責任,以適當及合理態度保障公司和股東利益。如果沒有合理地去考慮交易的公平性,例如涉及人為因素預設內定收購或出售價格,便可能涉嫌欺詐股東。

乏獨立評估 難反映價值

證監會於一七年及一八年期間向46家上市公司發出關注函,其中五成半涉及企業收購或出售項目。據證監會聲明,該類交易欠缺獨立專業估值及董事問責制,交易公告亦只是簡約地披露支付代價是按公平磋商釐訂,或使用一些模糊字眼,例如目標公司業務前景良好,披露的透明度不足,對股東意義不大。

如果公司輕率地依賴賣方的單方面估值報告,公司沒有進行盡職責任調查,缺乏獨立性的估值報告並未能完善地反映企業交易的真正價值。

「上市規則」並無規定企業交易須經過獨立專業估值,但為了保障公司及股東利益,最審慎的做法是取得獨立專業估值。

對於股東來說,最大的風險是交易欠缺獨立專業估值及董事的問責制,部分交易並沒評估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甚至公告內披露簽約方作為獨立第三方也不夠客觀,有機會涉及關連人士。故建議上市公司在進行買賣交易時,委任獨立評估公司進行專業評估,並且由獨立董事組成委員會評估交易的公平性。

沒披露交易影響 問題大

在眾多問題當中,最令股東擔憂的情況就是公司沒有披露交易對公司財政的影響,例如交易需要動用公司大量現金支付投資成本,對公司現金周轉構成壓力,或公司支付收購費用時,只着重收購新公司,而忽略發展其他可能只需要更低成本的項目。另外,收購目標公司可能沒有其他相關公司作出基準比較,例如目標公司之銷售額上升,抬高目標公司估價,但實質銷售收入都是來自其董事的關聯人士。

宜修改法規 提高阻嚇力

證監會發出的責任指引,相比「上市規則」,或「證券及期貨條例」,看來只是紙上談兵,阻嚇力不大,證監會作為監管機構可考慮修改上市規則。

若指引視為法規,需要上市公司披露交易的詳細資料、獨立董事的意見、買賣方最終受益人的身份,都有助提升透明度。證監會亦可考慮當披露目標公司的盈利及資產時,應撇除公允價值調整及無形資產商譽的升值,都有助增加資訊予股東作參考。

賴錦權

香港上市公司公司秘書、大學碩士課程兼任講師

作者:賴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