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筆陣:反洗黑錢程序要跟足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在自由經濟體系下資金都可自由進出,但也衍生了相關洗黑錢問題,近年多間國際知名金融機構因違反有關洗黑錢法例而被監管機構重罰,因此一些相關行業例如金融從業員、匯款公司、貨幣兌換商、放債人、地產代理人、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珠寶商、會計師、律師等必須建立健全的反洗黑錢政策及程序。

很多朋友都有經驗在香港銀行開立公司帳戶,銀行需要做很多「認識你的客戶」程序,更需要內部多重審批,花了近兩個月時間都未完成!開立公司帳戶這麼冗長困難,主因是反洗黑錢的法例要求。早期香港反洗黑錢法例源於《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隨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於二○一二年生效,條例廣泛應用於金融機構,法例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對每個客戶進行「客戶盡職調查」並保存紀錄,並需要提供員工有關反洗黑錢培訓的及實行風險評估,另外如果發現一項或多項可疑交易活動指標、客戶不願意或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釋,以及有關的金融活動與客戶所應會進行的活動並不相符時,都應該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舉報行為准凌駕私隱

此外,身為政治人物的客戶必須加強查證客戶身份措施,因此各金融機構及指定的非金融企業及行業必須具備適當風險敏感措施,以識別政治人物。

「聯合財富情報組」與其他監管機構不同,不像證監會或廉政公署有執法能力,其職責在於接收、分析及儲存各方的可疑交易報告,然後作出綜合評估分析,調查分析客戶有沒有洗黑錢的嫌疑,並且將可疑交易報告送交本地或海外執法機構或世界各地的財富情報組織處理,所有可疑交易報告均被視為機密文件。

此外,舉報可疑交易不會被視為違反保密的行為,亦不會因舉報有關的可疑交易,以致侵犯客戶私隱而被控告或遭索償,換言之舉報可疑交易的法律規定凌駕於客戶的保密權之上。

違反法例亦須負刑責

除了金融機構之外,洗黑錢法例在上年三月一日修訂後,額外要求「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例如秘書或信託公司,都必須要申請牌照進行相關業務,牌照監管標準要求與金融機構看齊,作為服務提供者只要有合理理據懷疑客戶洗黑錢,即使客戶最終沒有洗過黑錢,都應該要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報告,如果沒有提供可疑報告,而最終客戶是有洗黑錢,服務提供者就會違反洗錢法例並有機會負上刑事責任,因此反洗黑錢成為了企業管治的重要一環!

徐燦傑

美富諾資本首席市務總監及亞太區主管

作者:徐燦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