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潤電力(00836)被指收購探礦證已過期的山西煤礦,六名潤電小股東要求代表潤電控告公司20名現任及前任董事違責,由於主審高院法官昨否決小股東新加的五項指控,案件須重新排期至明年一月六日及七日正式審理。代表小股東的律師代表指,可能會就法官的否決決定提出上訴。
小股東一方原本指控是,潤電持有49%的合營公司簽約收購「資產包」權益時,當中兩個煤礦的探礦證已到期。但至今年七月,「資產包」賣方山西金業已獲當局批出該兩個煤礦的探礦證,並已轉予合營公司。
潤電投訴,小股東在最新交入的誓章中加入五項新指控,包括指潤電一方過早向賣方支付39億元(人民幣‧下同)收購款、向退出收購的前投資者大同煤礦集團(下稱大同)退款、煤礦延遲投產、申請探礦證的過程不尋常、以及除79億元收購價外,合營公司一方還須承擔其他支付責任。
小股東一方指,潤電一方除要付收購價外,還須向前投資者大同退還10億元墊支款及4.4億元開支,潤電一方並已支付了3億元,餘數更在內地引起訴訟;另合營公司一方又須承擔山西金業的13.7億元銀行借貸;換言之潤電一方要付出的款項,實超出所稱的79億元收購價。
潤電或合營一方就這宗收購已共支出了42億元,潤電解釋是基於商業理由才付款,又指所收購資產價值達71.6億元。小股東認為,潤電一方的做法無商業理由可言,雖然他們原先針對的兩個煤礦已取得探礦證,但要正式採礦,須另取得採礦證才可,但採礦證至今依然「無影」。
小股東又指,二○一○年簽訂「資產包」收購協議時,煤價每噸2,000元,現已大幅跌至400至500元,潤電應終止收購。
法官最終決定不接納小股東提出的新指控,經協商後,案件排期至明年一月才正式審訊。
案件編號:HCMP1655/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