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集團提出以合夥人制度來港上市,備受爭議。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昨日在立法會表示,計劃來港上市的公司,股本權益及經濟價值應一致,「同股同權」原則必須堅持及遵守,現階段無意推出不同股權制度的上市要求,港交所(00388)現時也沒有計劃就新股上市時採取不同股權制度(或A、B股制度)進行公眾諮詢。
陳家強同時指出,現時由港交所、證監會及政府組成的三層監管架構合適,現有機制運作良好,無意改變港交所在上市審批的職能。
分析指出,港交所現時是不會進行公眾諮詢的,因為現時「風頭火勢」,外界對合夥人制度普遍存有強烈反對意見,就算「硬推」市場諮詢,都是反對聲音主導,故會待將來適當時機才進行。因此有估計,若阿里明年上市,較難待港交所進行市場諮詢後修改上市規則,不排除阿里或會改變策略,重新「包裝」,商討在港上市。
在昨日的立法會會議上,議員張華峰提出阿里來港上市要求合夥人制度,讓只持有少數權益的合夥人擁有大部分董事提名權,違反「同股同權」的上市規定,並關注港交所在審批新股上市時存有利益衝突,以及如何平衡投資者利益及上市公司質素。
陳家強指出,本港上市規則規定不能設有雙重股權架構,為了保障投資者,必須堅持「同股同權」原則。雖然政府歡迎更多科技公司來港上市,但同時亦要保障投資者利益。現時除了納斯達克等個別美國交易所外,其他市場均沒有雙重股權安排。
他承認,在市場發展與保障小股東權益之間,難免會存在潛在衝突,因此必須有機制平衡,而他認為目前的監管機制已能平衡有關衝突,但政府仍會繼續加強上市公司質素規管。
另外,他表示,新的保薦人規管制度已經實施,證監會建議立法釐清保薦人在《公司條例》下的法律責任,政府正草擬相關法案,期望可於今個立法年度獲得通過。
港交所的上市職能與港交所集團分隔,上市事宜職能由上市科及上市委員會執行
港交所所有就上市規則所作的修訂,須獲證監會批准
在雙重存檔安排下,港交所須向證監會提交上市申請及訊息披露材料以作存檔,證監會可以駁回港交所作出的允許上市決定
證監會每年對港交所履行上市職能進行現場檢查
證監會每年就港交所規管上市事宜的表現進行檢討,並會把檢討報告呈交財政司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