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日前審議,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將於明年三月一日起實施,為內地首次就個人破產立法。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指,預計每年個人破產案件約有五千至六千宗。
歷史原因,中國目前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僅有《企業破產法》,被學者們稱為「半部破產法」。根據條例,債務人和債權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其中債務人需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目前深圳約有六百萬人符合資格申請。
個人申請破產後,其消費、職業資格和借貸額度均受限制,包括不得乘坐飛機商務艙、輪船二等以上艙位、高鐵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三星級以上酒店消費,不得購買不動產、汽車等;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職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