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大陸一大學早年到台北招募台灣教師。一名陳姓學者簽約三年,但合約未滿被提前解聘,指控提供場地供大陸高校徵才的台灣大學、台灣師範大學,指兩校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應對其失業負責,求償五萬元(新台幣‧下同,約一萬三千港元)。台北地院近日判陳敗訴,可上訴。
案情指出,廣州中山大學南方學院二○一五年到台北的台灣大學、台師範大學舉辦說明會,以二百萬元(約五十二萬六千港元)年薪兼包住宿的條件招募,陳男當時面試並簽約。然而,合約原定二○一八年八月約滿,但學校提前在同年三月告知他不續聘,並不願支付約三十六萬元(約九萬四千七百港元)的薪資。陳只好回台。
陳男認為,當年台大、師大不該借用場地予大陸大學,導致他被高薪引誘前往廣州,結果不但失業,也在當地求償無門,故兩校應為他的失業負責。法院則指,陳男被提前解聘,與借用場地一事並無因果關係,遂判台大、師大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