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台灣大法官雖然作出違憲的裁決,不過有份參與今次裁決的十四名大法官會議上,大法官黃虹霞及吳陳鐶持反對意見,並提出不同意見書。黃虹霞質疑釋憲中將同性婚姻等同於異性婚姻的依據;吳陳鐶認為司法院淪為各行政機關法律諮詢機構之角色。
黃虹霞質疑釋憲中「婚姻自由」部分的論述,指釋字第554號解釋文已開宗明義,指婚姻及家庭是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試問無自然生育子女可能之同性別二人之結合,如何得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
吳陳鐶則認為,台北市政府之聲請不合規定,司法院受理聲請有違權力分立原則,使司法院淪為法律諮詢機構。吳又主張,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限於一夫一妻,是否變更涉及社會和文化價值觀之變動,更應由代表全體民意之中央立法機關。他亦表示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之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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