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於二○○一年成為第一個允許同性伴侶登記,並認可其婚姻的國家。及後全球多地開始就婚姻平權展開討論,並陸續有相關法律保障、承認同性婚姻。二○一四年六月,聯合國亦全面承認所有職員和同性伴侶的婚姻關係,同性戀職員的配偶亦享用等同異性戀配偶的福利保障。據此規定,不論國籍,只要在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登記結婚,其婚姻均為聯合國認可為有效。
香港未立法保障權利
而在大陸,同性戀以至同性婚姻都屬禁忌議題,有家長為自己的同性戀兒女「徵婚」時,更被地方管理人員驅逐。在香港,雖然婚姻平權的觀念較為普及,但目前未有法律能保障同性婚姻的權利。